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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基金管理办法(2016)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2016-07-08 浏览次数:

南京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人文社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研究型大学发展的需要,提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创新能力,加强科研人才的培养,培育科研成果,提高研究人员申报国家及部省级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竞争力,现修订《南京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人文社科基金的经费来源为学校划拨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研究专项经费。

第三条 管理职责及权限

        1、学校人文社科处是校人文社科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经费筹集、项目审批的有关事项,检查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2、受资助部门应将校人文社科基金资助的项目列入本部门的科研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项目的计划实施、条件落实、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校人文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及结题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申请

 

第四条 校人文社科基金重点支持全校从事人文社会科学教学与科研的在职青年教师,资助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五条 校人文社科基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鼓励进行创造性的研究和探索。

第六条 校人文社科基金要充分调动广大文科教师申请各类科研课题的积极性,培养各学科具有科学研究潜力的新的学科带头人。研究课题要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注重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所急需的且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课题,要立足于学校的学科建设与发展,重点扶持具有发展前景的学科以及研究当代重大理论意义和较高学术价值的基础理论课题和实际问题的课题,强调精品意识,鼓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前沿问题,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多出原创性的学术成果,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校人文社科基金设立一般项目和培育项目,一般每年受理一次,同时设立自筹经费管理对策项目,其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量和结题要求以《南京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基金资助体系实施办法》规定的为准。

第八条 校人文社科基金接受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申请:

1、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工作,或通过资助开展工作,积累一定的基础后有可能获得省部级以上资助的项目。

2、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身体状况以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和时间,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一般应在两年内可望取得预期结果。

3、经费预算合理,依据充分。

4、凡我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人文社会科学教师及从事人文社科相关研究人员,均可申请校人文社科基金。

5、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第九条 校人文社科基金优先支持新兴交叉学科、重点学科,鼓励校内跨学科、跨部门的合作研究;对于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的专门人才在条件相近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申报项目课题名称和内容与已承担的各级各类项目的研究课题名称与内容雷同者(配套项目除外);

2、已退休或未被单位聘任者;

3、承担各级各类项目逾期未完成者;

4、以前承担的校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存在不良记录的项目主持人;

5、在读研究生(本校在编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填报《南京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基金申请书》,在申请截止日期前经所在单位初审,签署具体意见后择优推荐,统一上报人文社科处。各院、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的申报,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及科研能力进行考察,并就其所申请课题的选题、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问题签署意见,做好本单位课题申报的组织策划工作。

第十二条 校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申请每年集中受理(具体时间以各类项目当年的发文通知为准),具体申报事项由人文社科处统一安排并在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两个申请期之间需要紧急启动的创新性项目,对于新发生的重大事件的研究以及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校人文社科处将专门受理申请,视情况及时与上级主管单位联系,积极争取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选题必须有明确的预期目标,符合《南京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基金资助体系实施办法》的规定,所发布的成果,必须标注: 南京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基金提供资助。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五条 校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的评审按所在单位初审、校人文社科处组织资格审查、专家组评审、人文社科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人文社科处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经学校人文社科咨询专家组论证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

    第十七条 人文社科处按照《管理办法》,遴选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召开评审会议审议申请项目。

第十八条 人文社科处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当年拟资助项目清单,经人文社科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人文社科处按照分管校领导审批结果向申请者和项目依托部门下达批准资助通知。

第二十条 项目的评审原则:

1、课题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应用价值或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建设和发展起促进和推动作用。重点资助研究当代中国发展过程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课题及具有新的学科生长点或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研究课题;

2、优先考虑各学科近年来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中青年骨干力量,特别着眼于培养有科研潜力的新的学科带头人;

3、课题论证充分有据,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4、评审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严明纪律,并采取保密措施,确保评审不受干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本人申请项目者,应回避本年度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项目经顾问专家组及管理小组审议后,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立项资助。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项目负责人按资助通知书要求认真填写《南京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任务承诺书》,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项目管理小组,其中计财处负责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自行终止研究任务或无故未按期完成项目的,学校将追回已下拨的经费,以后不得申请我校新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十三条 自筹经费管理对策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主持人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两周内与人文社科处签署《南京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承诺书》,逾期不签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由人文社科处报分管校领导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研究项目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所进行的研究工作及研究成果不能违背项目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主持人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人文社科处可对重大项目开展中期检查或年度检查,或进行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结题不通过或结题被评为差的申请人,将列入黑名单,同时所在单位立项将受到限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依托部门须对本部门承担的校人文社科基金资助项目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主持人一般不能更换,若因调离等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人文社科处核准。

第二十九条 人文社科处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作出撤销处理:

1、项目主持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2、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主持人或研究课题;

4、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不能按期结题;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

6、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期结题;

7、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弄虚做假,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8、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对撤销的项目,追回已下拨的经费,取消项目主持人申请本基金项目的资格,同时将限制项目主持人向其它渠道申请项目。

第三十条 人文社科处根据工作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资助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项目主持人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不得推诿搪塞。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人文社科基金资助经费按照《南京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基金资助体系实施办法》的方案拨款,项目经费由计财处统一监管,按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校人文社科基金。

第三十二条 校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设备费(含图书费)、材料费(纸、笔等低值易耗材料)、分析测试费(含数据分析)、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含打印费、复印、资料费等)、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其中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合计不超过30%

第三十三条 中止、撤销项目或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继续开展项目的研究工作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文社科处,并退回资助款。校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不受理要求追加经费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项目调整经费预算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年度经费预算执行进度,项目管理小组定期监控、检查项目研究进展及经费执行情况,视进展状况及时提醒,联合相关学院督促项目的顺利、高效实施,对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学校将相应核减下年度项目配额及经费额度。

 

第六章  结题与评议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自觉按计划完成课题。校人文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结束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南京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并提交最终成果及相关的研究成果,经所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人文社科处。人文社科处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评议。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科研秘书应做好本单位课题结项成果等材料的报送管理工作。在收到结项材料后,要检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签署审核意见。结项材料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课题负责人更改处理。

第三十八条 验收专家由人文社科处选聘同行专家担任。验收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验收的成果提出客观、科学的鉴定意见。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验收专家,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验收专家,也不能参与验收的具体事务。验收组织者须对验收专家的人选、验收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九条 与资助项目有关的论文、论著、成果鉴定评议资料等均应注明“南京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基金*******项目资助”,要求项目主持人为前三作者,鼓励项目组青年教师为第一作者,未标注的,检查、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四十条 因正当理由到期不能完成的校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内向人文社科处申请延期一年,经人文社科处批准方可延期。

第四十一条 专家主要根据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评议,一般标准是:

1、是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成果是否达到项目申请书、项目承诺书的要求;

3、论文质量按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科类核心期刊目录为标准;

4、立项后原研究计划是否变更,有无说明原因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5、是否得到更高级别基金的资助及获奖情况;

6、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哪些综合效益;

7、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标准和完整,所运用的方法和手段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四十二条 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项目申请者和项目承担者,在今后申报各类项目将予以限制。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人文社科处之前公布的管理办法相应作废。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人文社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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